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县后备资源禀赋和补充耕地实际投入成本等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由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三、收缴办法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开具缴费通知单,用地主体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的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收入要及时全额收缴入库。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若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其他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新增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再缴纳耕地占补指标费,此前县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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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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