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4-1313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XJD01-2024-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仙政办发〔2024〕23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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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 薪酬核定办法
一、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县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资工作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国有企业”)。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国有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和党委委员等相当于企业副职的副职高级管理人员授权董事会考核。董事会根据县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绩效,确定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三)实施主体。县委组织部、县国资监管机构、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四)考核模式。优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任期考核模式,科学衔接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合理确定任期总薪酬。 (五)遵循原则。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政治引领服务大局、深化改革谋划长远、一企一策精准考核、科学激励强化约束的原则。 (六)管理模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契约化管理模式,采取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七)考核制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二、考核导向 (八)突出经济效益。引导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九)突出功能使命。引导企业聚焦功能保障,强化产业引领,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作出积极贡献。 (十)突出主业实业。引导企业优化产业布局,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实业,推进转型升级,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一)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化数字赋能,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二)突出风险防范。引导企业科学决策,规范投资行为,依法合规经营,严防各类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分类考核 统筹考虑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战略目标和主业范围,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设置更具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及权重,强化靶向考核和精准驱动。 (十三)竞争类企业。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县重大战略项目和承担社会责任。竞争类企业包括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及今后明确为竞争类的其他企业。 (十四)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公益类企业以支持和服务全县重大战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以完成全县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保障民生和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重点考核企业履行功能职责、经济效益、市场化改革等成果,引导企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包括浙江仙居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仙居县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仙城城市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仙控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仙居县经济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今后明确为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其他企业。 集团下属子公司由集团根据其功能定位进行分类,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进行考核。 (十五)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完善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因政策性因素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纳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参与全县重大战略项目、重大改革重组、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等事项。 (十六)特定企业考核。对改革试点企业、重大重组整合企业或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十七)年度考核周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十八)年度考核重点。年度考核侧重于当年度经济效益、重点工作、日常运营管理、党建工作等方面的考核,结合上级有关考核要求,体现企业当年度的营收盈利能力、项目建设、民生保障、贯彻监管制度、夯实党建基础等方面的成果,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当年度企业考核等级,发放绩效年薪。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十九)任期考核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任职届期一致。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2022年—2024年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二十)任期考核重点。任期考核侧重于任期内的经济效益方面考核,体现企业在任期内营收盈利的实现能力,并根据任期内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调节任期内各年度的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结果并核定任期的总薪酬。 (二十一)指标设置及计分规则。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具体指标和计分方式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印发任期和年度考核方案的形式另行确定。 六、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程序 (二十二)考核责任书内容。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二十三)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 1.企业报送考核建议方案。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将考核期内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上报县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结合增长率核定。 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年度考核基准值一般根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平均完成值或上年度完成值确定,任期考核基准值一般根据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完成值确定。 2.核定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改革发展目标,结合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环境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审核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其中涉及全县重大战略任务的指标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与企业沟通后确定。 3.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二十四)考核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1.企业自评。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和总结分析,并书面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附上具体异议内容及说明。 2.考核评价。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审计报告和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级有关部门涉及全县重大战略任务完成情况的意见进行考核,形成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意见,报县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3.结果反馈。县国资监管机构反馈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结果至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二十五)企业内部考核。集团董事会对所属子公司的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根据县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个人绩效,确定企业内部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七、考核结果与薪酬管理 (二十六)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1.基本年薪。基本年薪=计薪基数×1.7。 计薪基数为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核定的上年度全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 0-2 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县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3.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核定任期总薪酬,其中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任期内年薪(各年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26%。 (二十七)薪酬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薪酬结果支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县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核定的比例按月预发,绩效年薪扣除已预发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二十八)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按照《关于深化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年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列支,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审核部门及所在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八、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任职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任职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结果。 (三十)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重组等情况导致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县国资监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其原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不作调整。 (三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度考核按本办法实行,《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22〕53号)和《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仙政办发〔2023〕51号)同时废止。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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