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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4-1054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仙居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禁火令(2024)

发布日期:2024-02-22 访问次数:

一、制定背景

切实做好元宵、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适用区域

全县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四、主要内容

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七个严禁”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严禁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7.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蜂窝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五、注意事项

禁火时限:2024223日至2024415

六、关键词解释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科室:火灾防治管理科

联系人:赵俊涯

联系电话:0576-89381892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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