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3-121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7-21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JXJD01-2023-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仙政办发〔2023〕19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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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意见》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留地管理,壮大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村留地指标的核定标准 村留地指标按政府所征收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的10%确定。用于本村社的土地征收,不计村留地指标。村社对报征地类有异议的,可以结合历史土地利用状况集体会商确定。 二、村留地的开发利用 (一)开发利用方式 1.留地安置。村留地可用于自建须由村社整体持有的集体物业项目,不可用于自建可分割转让可分割销售的项目。村留地位置的确定(村留地指标的选址落地)应经县政府和县规划委批准。村留地以国有划拨或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净用地和带批土地的征地、报批、土地通平费用由村社承担,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 2.货币回购。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支付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村留地指标进行回购。回购标准详见《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回购款原则上按以下节点支付:产生指标的被征地块或回购的村留地地块用于公开出让的,于第一期出让金入库后支付回购价的50%,余款于出让金全部入库后支付;用于非公开出让的,回购款在项目开工时支付。 因村留地报批、开发而产生的征地费用、税费、土地通平费用,经核算后予以返还。 3.物业安置。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商业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标准厂房等物业落实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为保障村社的长远收益,安置的物业应长期持有。不动产权证备注“村留地补偿换取物业”。 (二)具体要求 1.主城区内的村留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结合物业安置方式进行开发利用,其中货币回购总额不超过补偿价格的30%。 2.主城区外的村留地开发利用,可采取自建项目、货币回购、物业安置、货币回购与物业安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3.村留地指标小于5亩的,计入台账,不作“即征即留”或“即征即回购”。 4.主城区历史挂账未处理的村留地指标,每年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进行逐步消化处置。 三、村留地指标的台账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应在接收被征土地后,出具《村留地指标初步核算意见》;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村留地指标确认书》;做好辖区村社的村留地台账记录与变更。 根据各乡镇(街道)报备数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全县各行政村村留地指标管理总台账。 (二)村社规模控制区外的村级项目均需使用村留地建设,按项目用地面积核减村留地指标,属配合政府项目调配使用的除外。村留地指标不足的村社建设村级项目,可综合该村社农用地面积、村社规模控制区外已有村级项目用地面积等因素,适量预支一次村留地指标。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文件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执行期间若与上级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县原下发文件中有关村留地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征地报批的地块,其村留地指标的核定按报批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开发区建设征收土地而产生的村留地指标,另行制定管理政策。
附件:1.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 2.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的说明 3.村留地回购区域划分示意图 附件1 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
附件2 村留地指标回购补偿价格表的说明
信息来源: 仙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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