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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7798117G/2023-127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2-2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0-2023-0008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发〔2023〕19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7 10:14:42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25       

 

仙居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建房管理,贯彻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一户一宅”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且住宅面积符合户用地限额标准(住宅面积指占地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虽然拥有两处以上住宅,但住宅面积符合户用地限额标准的,视为“一户一宅”。

二、住宅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住宅面积是指县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房屋占地面积和拆迁安置前集体土地房屋占地面积的总和。

住宅包含户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调剂使用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等。

三、农村村民分户

农村村民分户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并结合本地实际,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并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可分户。

四、家庭人口数

农村村民一户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为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但下列情形人员也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的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未婚的可按2人计算;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户口已迁入且现生育子女数少于2个的,可按2个子女数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家庭人口数的人员。

五、农村村民户用地限额标准

农村村民户用地限额标准为:小户(1-2人)不超过48平方米;中户(3-4人)不超过96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六、农村村民建房跨村调剂审批

(一)土地所有权不变。经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入的,视为本村村民进行建房审批,享受本村村民建房审批待遇。

(二)变更土地所有权。经两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两村实行土地调换;两村属同一乡镇(街道)管辖的,报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同意;两村跨乡镇(街道)管辖的,报县政府确认同意。

七、其他规定

(一)原农村村民家庭人口数计算标准、户用地限额标准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

(二)农村村民符合法定条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分户建房,村(居)委会无正当理由不予上报的,村民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属实,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村(居)委会进行指导,保障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的合法权益。

(三)分户实施细则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四)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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