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仙政发〔2016〕10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将《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救助金额为800元以下的小额救助,县民政局在预算指标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修改为:“救助金额为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小额救助,县民政局在预算指标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不再重新发文。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仙政发〔2023〕13号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docx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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