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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2-119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5-23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0-2022-0005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2022〕8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3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单项工程变更等事项。工程变更审批为事前审批。施工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

2.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发包方要求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5.政策调整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6.其他实质性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1.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的调整;

2.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施工图或者合同范围外可分割实施的增项。

第五条 对于软基、暗河、暗沟等地质实际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以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程变更,允许项目业主召开紧急会议,商定有关方案,先行处理,边实施边报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应完成工程政策处理,业主、设计等单位应做好工程图纸的会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行业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对确需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变更等,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再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确认,然后由主管部门班子集体商定,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严禁先施工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对可能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需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内容及变更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工程变更联系单》中的工程变更量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明计算过程。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中计算窝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说明变更原因、内容、金额、责任单位等,必要时需提供两个以上的比选方案,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经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等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计算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隐蔽工程变更必须提供影像资料;

(五)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均是工程决(结)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插页、后补的变更结算审计不予认可)。所有工程变更资料需上传到仙居县政府性项目资金管家平台。

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的工程,其变更事项及增加金额在项目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款拨付、资金结算和决算时相应予以核减,不再追加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确认,最终价款由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规则及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匡算金额确定。预计变更金额由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复核,保证预计变更的合理性。属于同一合同的变更,在上次变更未完成审批手续前原则上不予审查。

(一)变更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20%,且在6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权限,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

(二)变更额度在60-100万元以内的(含60万元),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

(三)变更额度在100-200万元以内的(含100万元),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再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项目分管(联系)县领导审定。

(四)变更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审核意见,再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拆分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批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在3个月内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报送所有送审材料;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变更方案论证结果报送,4个月内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报送所有送审材料。

第十七条 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费用)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项目投资概算需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凡订立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协议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结算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应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在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等合同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中明显由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预算编制等单位造成的,先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服务费用扣减,再将具体情况报送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建设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政府建设资金重大损失;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权限规定以及擅自变更的,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指定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仙政发〔2017〕149号)和《关于印发<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仙发改投资〔2021〕1号)。


附件: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仙居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编号:仙政投变更〔20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文号(初设)


项目业主


批准概算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


预计变更金额(万元)

累计变更金额(万元)

增加造价

减少造价

增加造价

减少造价





预计:增加绝对额;占合同价的%。

累计:增加绝对额;占合同价的%。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其中涉及设计变更的需出具同意变更会议纪要)

县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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