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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2-1191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5-18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8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能,规范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拟订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中最需救助帮扶的群体,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民政部修订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2021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在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救助内容、规范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新做法和新要求,2018年3月我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14号)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但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有差距,需进行修订。《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拉高标杆、补齐短板,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三、政策要点解读

(一)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对于之前的认定办法,对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进行了放宽。在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方面,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视力一级残疾人。在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方面,增加了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增加了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政状况规定的。

(二)关于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执行,且按照民政部文件规定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别按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50%执行。

(三)关于救助供养协议。为依法确保特困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签订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格式化协议文本,规范救助供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关于财产处置。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关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在服务内容上,提出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供养服务协议,为收住的特困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在规范管理上,提出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在提升服务能力上,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六)关于政策统筹。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关于档案与信息化管理。为体现“智慧救助”与便民利民原则,提出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同时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进行登记管理,完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服务者信息。

四、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意见》由仙居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仙居县民政局

解读人:谭君; 联系电话:87787753



政策原文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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