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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2-1191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5-18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1-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5-18 10:03:52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

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定办法》(民发〔202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我县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具体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我县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30868元,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50元/人/月,现将我县2022年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287元/人/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照料护理。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0〕10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我县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分别按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我县202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照料护理费每月分别为1472元、736元、368元、184元。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组织复评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就医原则,合理安排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五)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六)丧葬服务。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我县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四、规范和完善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服务。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

(一)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二)分散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三)救助供养协议签订。县民政局应当指导乡镇(街道)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格式化协议文本按照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协议文本。

(四)财产处置。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加强和改进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县域范围统筹,可以采取毗邻乡镇(街道)区域性设置,也可以向民办养老院等机构购买服务。

(一)明确服务内容。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救助供养协议,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加强规范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卫生、食品、药品、财务、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确保机构安全、规范运行。

(三)提升服务能力。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强化兜底保障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负起主管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强化政策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已纳入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应当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四)提升档案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施供养对象网上审核审批,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进行登记管理,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者信息。供养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的照料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护理情况。

(五)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县政府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民政局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对象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拟批准或拟终止的救助供养对象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仙政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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