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仙居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仙居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法〔2019〕40号)精神,促进我县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奋勇争先,为仙居争取荣誉,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仙居籍(注册地为仙居,下同)运动员及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获得名次和贡献金牌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三)在浙江省锦标赛获得名次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四)在奥运会、亚运会中破纪录及破全国、全省纪录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在市运会、市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六)在各类比赛中所获得奖牌计入仙居县的运动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6000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7000元、5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3000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7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获得第七名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上述在各项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相关奖励,运动员和教练员按8:2比例分配。
(二)在省运会及省锦标赛中获得名次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1.在省运会实时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获得其他名次的按实际得分数给予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奖励150元,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2.输送仙居籍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并成为学院试训或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1.5万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比例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不重复奖励。
3.在仙居安置省队优秀退役运动员,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1.5万元,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比例分配。优秀退役运动员是指浙江省运动队正式招工在训3年以上(含3年),并且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运动员。
4.在省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00元、400元和200元的奖励(其中足球、篮球项目奖励按4倍计算),教练员(含训竞干部)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三)在市运会及市锦标赛中获名次的仙居籍运动员及教练员
1.在市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600元、400元和300元奖励,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2.在市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00元、200元和150元奖励,教练员和运动员按8:2的比例分配。
(四)仙居籍运动员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破奥运会纪录奖励5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2万元,破全国纪录奖励1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运动员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给予同等奖励。
3.运动员破台州市最高纪录奖励80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给予同等奖励。
名次奖励和破纪录奖励可同时计算。同一项目破纪录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三、每年由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四、残疾人运动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