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仙居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二、调整前后对比 调整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共34个区块,总面积698.86平方公里;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共15个区块,总面积为297.83平方公里,禁养区减少19个区块,面积减少401.03平方公里。 三、调整后的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1、西岙水库:西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2、盂溪水库:盂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3、郑桥水库: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4、里林水库:里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5、括苍水库:括苍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1、仙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神仙居景区、景星岩景区、十三都景区、公盂岩景区和淡竹景区等组成。 2、响石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 1、城区:城区除工业园区外的建成区。 2、横溪镇:横溪镇建成区。 3、埠头镇:埠头镇建成区。 4、白塔镇:白塔镇建成区。 5、田市镇:田市镇建成区。 6、官路镇:官路镇建成区。 7、下各镇:下各镇建成区。 8、朱溪镇:朱溪镇建成区。 四、禁养区管控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养殖小区除外。 五、特别规定 (一)、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 (二)、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89380160
【政策原文】:关于调整仙居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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