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峰街道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次数: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仙居县人民政府及仙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府建设等信息。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总结、应急管理、政务工作、建议提案、社会监督等信息。

(5)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信息。

(6)人事任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领导人事任免、干部公选公招等信息

财政信息。

(7)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招标公告、其他财政信息等信息。

(8)其他。包括公共服务、收费清单、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http://www.zjxj.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90&groupid=10794);

2、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3、“仙居发布”新媒体;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县政府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仙居县南兴路188号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6-87712222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仙居县南兴路188号,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317300

传真号码:0576-87712235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仙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zjxj.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9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仙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南峰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工作机构名称:仙居县南峰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地址:仙居县南峰街道南兴路188号,南峰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6-87712222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zjxj.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90

现场查阅点:

仙居县南峰街道南兴路188号,南峰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电话:0576-87712222;办公时间:夏令时,8:00-11:30 14:30-17:30;冬令时,8:00-11:30 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互联网联系方式: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024,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等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收费依据文件

    收费依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七、不予公开情况

(1)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2)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