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印发关于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15〕68号)文件精神,我县收取的差别电价将专项用于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光伏发电应用及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光伏发电投资企业。项目补助的重点对象是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和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每年省下达的差别电价资金。
(二)使用范围:专项用于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工作。
1.工业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对2017年7月1日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在我县工业企业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投资主体,按并网发电功率补助1.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40万元。
2.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提升。对2017年7月1日以后燃煤工业锅炉改为电锅炉的A、B级企业,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其中使用的变压器在能效二级以下的不列入补助范围);燃煤工业锅炉改为天燃气锅炉的A、B级企业,按2万元/蒸吨补助。锅炉改造提升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3.更换使用高效电机。对2017年7月1日以后更换使用高效电机按节能等级补助,其中节能一级按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节能二级按实际投资额的8%补助。
三、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光伏发电项目需审批或备案文件、并网接电等相关证明文件。
2.锅炉煤改气项目需提供煤改气前后证明材料(煤改气前照片,煤改气后天然气锅炉型号)。
3.锅炉煤改电项目除需提供煤改气前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买电锅炉相关设备的发票。
4.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提升和更换使用高效电机项目,需设备已投入使用证明材料和节能主管部门的现场确认意见书。
以上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上报。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每半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
2.申报材料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并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
五、审核和拨付
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明确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项目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已享受财政补贴的申报材料给予剔除。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情况在县经信局网站上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县财政局负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县经信局意见拨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其三年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资格。
七、附则
1.当年实际申报的补助资金总量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时,没有补到的项目顺延到下一期补助。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经信局能源科:王 鹏,联系电话:0576-8779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