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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4877/2026-1010667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9-01 发布机构 安岭乡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1 访问次数:

行政赔偿决定书

仙安岭(2026)赔字2号

赔偿权利人:章坚平,男,身份证号332624197405150618,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25号。

赔偿权利人:章金满,男,身份证号332624196307290612,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24号。

赔偿权利人:叶武平,男,身份证号332624199112260652,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19号。

赔偿权利人:叶植贤,男,身份证号332624195605200617,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9号。

赔偿权利人:叶云坚,男,身份证号332624197108120615,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83号。

赔偿权利人:叶建伟,男,身份证号332624199110260616,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23号。

赔偿权利人:叶银贵,男,身份证号332624196101020617,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22号。

赔偿权利人:叶银满,男,身份证号332624197205070613,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安岭乡陈坑村21号。

赔偿义务机关: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安岭乡新官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均平,乡长。

经调查查明:章坚平系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村民。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坐落有“7”字形结构的连体房屋,共计8间。其中7间分属章金满、叶武平、叶植贤、叶云坚、叶建伟、叶银贵、叶银满7户所有,在章金满户与叶武平户房屋中间一间系中堂。该中堂底楼后半间及二楼(即案涉房屋)由章坚平长期占有、使用。

2023年1月13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在仙居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仙居县“大搬快聚”工程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满,未收到公共意见和建议。2023年2月2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将此反馈情况在仙居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告。2023年2月3日,中共仙居县委办公室、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仙居县“大搬快聚”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仙县委办发〔2023〕3号)。2023年2月6日,仙居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将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等5个自然村列入“大搬快聚”工程的批复》。

2023年2月,章金满、叶武平、叶植贤、叶云坚、叶建伟、叶银贵、叶银满7户与本机关及永源村委会签订了《仙居县“大搬快聚”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屋全部退宅给村集体并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2023年5月,在各户清理完毕屋内物品后,本机关组织拆除了上述“7”字形结构的连体房屋。本机关对章坚平存放在案涉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搬离保存,章坚平认为案涉房屋归属其所有,对本机关的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1024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强制拆除位于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的“7”字形结构连体房屋的中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由被告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在九十日内对位于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的“7”字形结构连体房屋的中堂房屋作出赔偿决定;三、驳回原告章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章坚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0月1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10行终2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1月7日,台州立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大搬快聚”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岭乡永源村陈坑宅基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之日(2022年12月27日)作为价值时点,对案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7379元。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作出仙安岭(2026)赔字1号《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章坚平不服该决定书,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6月18日,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台仙政复〔2026〕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仙安岭(2026)赔字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位于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陈坑自然村的“7”字形结构连体房屋的中堂房屋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26年8月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听取意见告知书》,就本案的行政赔偿事项向全部赔偿请求人听取意见,并于2026年8月6日送达全部赔偿请求人。2026年8月9日,章坚平提交《陈述意见协调申请书》,要求召开协调会。2026年8月17日,本机关作出《关于召开章坚平户国家赔偿事宜协调会的通知书》,通知全部赔偿请求人以及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村民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9点在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章坚平户国家赔偿事宜协调会,并于当日送达全部赔偿请求人以及仙居县安岭乡永源村村民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并无人员前来参加上述会议,故现本机关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作出案涉赔偿决定书。2026年8月21日,台州立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租金出具《租金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356元。考虑到章坚平实际居住情况,该评估机构另对章坚平实际居住地仙居县横溪镇,与案涉房屋居住功能相近的住宅租金出具《估价咨询报告》,评估价格为4752元。本机关对案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根据拆除之日的价值时点再次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7379元,与原评估价格一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鉴于赔偿权利人章金满、叶武平、叶植贤、叶云坚、叶建伟、叶银贵、叶银满以及章坚平之间对于案涉中堂的权属及具体共有份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决定因中堂拆除的损失对中堂的所有权人予以赔偿,至于各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具体权属及共有份额,由各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或另案解决。鉴于本案的强拆因素,对于章坚平户的租金损失,参照案涉房屋、章坚平实际居住地与案涉房屋居住功能相近的住宅租金评估结果,按就高原则确定,赔偿金额为4752元。赔偿权利人章坚平原存放在案涉中堂内的动产已经搬离到仙居县安岭乡四联村委会的办公楼存放,基本不存在动产损失,但鉴于不能完全排除毫无损失,故本机关决定酌情赔偿章坚平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2000元。另外,赔偿权利人章金满、叶武平、叶植贤、叶云坚、叶建伟、叶银贵、叶银满7户均已与安岭乡永源村委会签订了《仙居县“大搬快聚”协议书》,相关的安置问题按协议约定执行,章坚平户家庭人口一人,在“大搬快聚”工程可享受购房补助面积限额90平方米相对应的45万元房票的购房补助以及每个人口15000元的搬迁专项补助款,但该搬迁专项补助款项需在用房票完成购房后支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赔偿给案涉中堂的所有权人合计损失17379元以及利息,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交付安岭乡永源村委会代为保管之日止,各相关权利人在确定好案涉中堂的权属及各自的共有份额后向永源村委会领取;

二、本机关赔偿给章坚平户租金损失4752元;

三、本机关酌情赔偿给章坚平户的其他损失合计2000元;

四、本机关给予章坚平户购房补助面积限额90平方米相对应的最高购房补助金额45万元房票;

五、本机关给予章坚平户搬迁专项补助款15000元;

六、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款项由赔偿权利人章坚平在本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到本机关领取,以上第五项搬迁专项补助款15000元需在章坚平用房票完成购房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本机关领取(本机关联系人:张凯博,电话:1896866785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信息来源: 经济建设服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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