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快递 > 部门信息

慈善领域35种违法行为(二):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5-09-18 08:31 访问次数:

违法行为: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01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裁量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分类】

一般

【处罚公示期限】

12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3-6个月

02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裁量标注】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分类】

严重

【处罚公示期限】

24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6-12个月

03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注】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违法行为分类】

严重

【处罚公示期限】

36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