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领域35种违法行为(二):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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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01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情节较轻,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裁量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分类】 一般 【处罚公示期限】 12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3-6个月 02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裁量标注】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分类】 严重 【处罚公示期限】 24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6-12个月 03 【违法情形】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年内曾因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受到过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裁量标注】 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违法行为分类】 严重 【处罚公示期限】 36个月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无
信息来源: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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