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龙眼,购进日期:2025-04-07,抽样日期:2025-04-07,样品数量:3.8kg,抽样基数:15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4日将编号为NO:FC25041352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本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25年7月4日将相关案件线索抄送给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从金华市金东区满乐水果商行购入龙眼,共购进15kg,已全部售出。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信息来源:
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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