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朱*弟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弟,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7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弟2025年04月07日11时2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响石山路17号,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7064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80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朱*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朱*弟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记9分。 因朱*弟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朱*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朱*弟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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