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268w/2025-1274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公(交)告字[2025]第 0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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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刘*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艳,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14,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刘*艳2025年04月29日10时03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泰和中路吾悅广场前路段 ,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7064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机动车的(190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刘*艳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刘*艳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4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 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 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 :罚款1940元的处罚,记18分。 因刘*艳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刘*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刘*艳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6月06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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