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馒头,制作日期:2025年3月11日,抽样日期:2025年3月11日,样品数量:12个,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实测值:0.134g/kg,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0日将编号为NO:2510911020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涉案添加有甜蜜素的白馒头、红糖馒头为自制并零售,售价均为1元/个。馒头制作量根据当天的销量有一定变化并不固定,当事人也未对白馒头、红糖馒头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故当事人添加了甜蜜素的馒头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计算。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范围为小餐饮店,应当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馒头中添加的甜蜜素含量低、危害性较小,事前对于制作馒头类产品不能使用甜蜜素并不知晓,且事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承诺不再使用甜蜜素制作馒头,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3000元;3、没收馒头17个、甜蜜素0.873kg。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切实按照要求做好馒头制作,不得添加甜蜜素,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