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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仙居县下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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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仙居县下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现将《仙居县下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限为30天),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2094662@qq.com,并将邮件主题标明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仙居县城北西路242号,邮编317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0576-87811576 仙居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6日仙居县下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仙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仙政发〔2019〕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三桥溪,西至永安医院,南至环城南路,北至城北西路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具体范围见仙居县下郭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基本情况。 仙居县下郭区块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总用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8万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确定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收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经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认定为合法的。 (二)本次征收成立的政策组由南峰街道、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和高铁新城开发指挥部等单位组成,负责政策解释及房屋确权。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产权确认后或经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载明的面积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政策组确认结果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现金补偿、“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补偿的,补偿内容包括: (1)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含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2)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补偿内容包括: (1)“房票”金额:(安置房评估基准价〈9000元/平方米〉-安置房结算价〈40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安置指标面积+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房屋征收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2)“房票”金额奖励(18%)。 (3)“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因市场房源等原因可适当延长,但总共不得超过2年。第一年不予计息,次年开始按照购房网签合同签订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月计息,一次性结算。计息时间以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相关认定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内容包括: (1)安置指标面积补偿; (2)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3)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二)安置指标面积确定。 1.被征收房屋为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确认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为立地房的,以下两种方式可择其一确定安置面积: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确认安置面积;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3倍确认安置面积。 3.登入土地使用权证的独立封闭式天井,按登入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1:1计算安置面积指标。 (三)安置地点及户型。 1.安置地点:成舟苑、春锦城(工业路以南)、春锦城(工业路以北)、城西片区安置区(南五路以北,溪滨南路以东)四个安置区。 2.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出让,若供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征收实施单位按10%缴纳。 3.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征收片区内,被征收人有多处被征收房屋的,统一合并为同一个被征收人安置。 4.安置房户型:此次安置设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供被征收人就近选择;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少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四)安置房结算。 1.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预评估(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为准),安置房价格按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基准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选择春锦城(工业路以南)或春锦城(工业路以北)安置点的,增加1000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选择成舟苑或城西片区安置区(南五路以北,溪滨南路以东)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2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合法建筑面积但未超安置面积部分,按结算价4000元/平方米结算;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基准价900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选择春锦城(工业路以南)或春锦城(工业路以北)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2500元/平方米结算;超合法建筑面积但未超安置面积部分,按结算价5000元/平方米结算(结算价4000元/平方米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基准价10000元/平方米结算。 3.地下车位:地下一层车位按8万元/个结算,地下二层车位按7万元/个结算,人防车位不可办理产权证,只能租赁,价格按普通车位的80%计算。 4.安置指标回购:对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剩余安置面积且在总安置面积三分之一以内的(含三分之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进行指标回购。鉴于安置房建设需一定期限,选择合同签订时立即结算的,按7200元/平方米减去被征收人应付的安置房结算价格进行回购;选择安置房交付时结算的,按9000元/平方米减去被征收人应付的安置房结算价格进行回购。 (五)对仙清线征收范围内具有商业性质房屋实行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产权调换。 1.具有商业性质房屋营业面积的确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途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或批准文件核准的面积,其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按实际合法面积确定。 2.选择现金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具有商业性质房屋营业面积实行等价值置换商业用房。被征收具有商业性质房屋营业面积的价值按房屋营业面积的商业市场评估价计算。因安置房户型不可分割原因,允许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安置房户型,超出等价值置换部分的面积,按安置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六)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现金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由征收实施单位预付30%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回购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规定时间内结清。 (七)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可就近选择安置套型;被征收人对45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结算价结算。 (八)本次征收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九)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参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仙政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货币安置。 (十)“零增地”技改企业建筑物重置价的补偿。 对实施“零增地”技改企业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按合法建筑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对实施“零增地”技改企业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已办理“零增地”技改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因受仙政发〔2013〕190号文件只能办理2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限制,后续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的,企业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在补缴(扣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可按建筑现有评估价予以补偿。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按照建(构)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价值予以现金补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四、房屋征收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征收人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现金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类型 产权调换 个人住宅房屋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期房42个月(现房6个月) 个人住宅房屋单户每月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商业用房 给予25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期房42个月 (现房6个月)补偿 (二)搬迁费。 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单户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非个人住宅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 备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房票的,其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现金补偿的按一次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价值的百分之八结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征收具有商业功能但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房屋,自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前5年至今连续营业、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其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48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费,按个人住宅予以安置。如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合同。 (五)按现行规定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指导。 五、房屋征收奖励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为套房的,按其合法安置面积奖励40%;被征收房屋为立地房的,按一层、二层、三层以上(含三层)安置面积,分别奖励20%、25%、30%。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登入土地使用权证的独立封闭式天井面积,按天井面积奖励50%安置面积。 3.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对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且未超安置面积结算部分给予40%奖励。 (二)奖励(除工业用地外奖励)。 1.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征收人确认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2.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3.被征收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4.被征收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5.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对未登入土地使用权证的独立封闭式天井面积,按20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6.对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具有商业用途的临街个人住宅(以下简称临街住宅),除按照规定统一补偿外,给予一定货币奖励,本项奖励与停产停业补助费不累加。 (1)奖励金额。仙清线(城北西路-环城南路段)2270元/平方米。 (2)面积确认。紧面临仙清线(城北西路-环城南路段)的个人住宅房屋一层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 (三)“房票”选择奖励(仅限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指标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计入18%“房票”金额奖励基数)。 六、房屋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按协议期限腾空后的被征收房屋归征收人所有,由征收人统一处理。 (六)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七、其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建设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被征收人应当自征收补偿决定方案送达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县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次征收中,被征收人先签协议并按期腾房的,可优先择房,具体另行制定择房办法。 (三)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四)本片区房屋征收部门为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南峰街道。 (五)高铁新城开发指挥部负责支付本区块的征收补偿安置费、征收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
信息来源: 仙居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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