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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 2025- 05- 09 访问次数:


案例曝光一:
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案。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三楼喷漆车间的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仙居县××工艺品加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二:
仙居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6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的问题。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仙居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仙居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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