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李*青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青,身份证号码:33262419620******4,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青于2025年03月04日09时38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环城北路与光明山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7064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80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青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青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车厢实际载人数:1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李*青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因李*青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青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青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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