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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268w/2025-1262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公(交)告字[2025]第 017 号


发布日期: 2025-05-07 访问次数:

驾驶人吴*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龙,身份证号码:33262419801******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吴*龙2025年03月06日19时3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DP1**9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西门街神仙大农前路段,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龙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吴*龙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驾驶证作出记分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吴*龙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6分。

因吴*龙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吴*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吴*龙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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