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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268w/2025-1267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公(交)告字[2025]第 020 号


发布日期: 2025-05-28 访问次数:

驾驶人潘*国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潘*国,身份证号码:5202031996******3X,驾驶证发证机关: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潘*国于2025年3月17日12时48分,驾驶牌号为浙D9**8Q7的小型汽车行至351国道-120公里50米长岗脚隧道,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电子驾驶证查询件及行驶件复印件、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潘*国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对你处罚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机动车驾驶证记分1分;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19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违法行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机动车驾驶证记分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潘*国作出: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潘*国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潘*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潘*国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8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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