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豆乳味沙琪玛;购进日期:2025年1月3日;抽样日期:2025年2月18日,抽样单编号:XBJ25331024306230358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按要求霉菌不高于150CFU/g,实测值为28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8日将编号为NO:202501115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该抽检不合格批次豆乳味沙琪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和生厂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抽检批次的7盒豆乳味沙琪玛在售,当事人现场对其采取下架并主动销毁处理。当事人公告召回,但公告起至结案无消费者将同批次产品送回当事人处。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豆乳味沙琪玛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按要求霉菌不高于150CFU/g,实测值为28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当事人对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行了查验,并保留了相应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对于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并不知情,无主观故意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罚情节,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产品在运输环节控制不严所致,商家对上述产品同批次产品作出公告召回。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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