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朱*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美,身份证号码:3326241954******26,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美于2025年03月05日17时49分驾驶车号牌为浙J6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田市镇后胡自然村前路段处时,实施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朱*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朱*美作出罚款120元;朱*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朱*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朱*美作出:罚款1140元的行政处罚。 因朱*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朱*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朱*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5年5月15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