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鸡蛋,抽样日期:2025-01-07,样品数量:3.65kg,备样数量:1.8kg,恩诺沙星残留量,标准值标≤10,实测值 98.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2月17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25010761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该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经局领导批准,该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25年4月29日将相关案件线索抄送给海城市腾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从仙居县中心菜场门口的仙居县亦可农场购进的,一共购进52斤,每斤进价4.9元,连上被抽检的3.65kg一共使用了52斤,因当事人是餐饮环节使用,同批次鸡蛋均已使用。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检测恩诺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目前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整改,保证产品合格。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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