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 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二)减免政策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 四、适用对象 仙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建筑不在收取范围内。 五、关键词解释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蕾 0576-89373256 仙居县财政局 吴勇东 0576-89375252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杨金杰 0576-89379610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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