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268w/2025-1259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公(交)告字[2025]第 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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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先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先龙,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7X,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先龙于2025年02月11日20时11分,驾驶浙JVE5*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龙翔路原热电公司前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先龙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王先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王先龙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王先龙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王先龙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王先龙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王先龙作出:罚款3032元的处罚。 因王先龙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王先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先龙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1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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