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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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仙居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8)”,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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