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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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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仙居县中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址:仙居县埠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埠头镇清风村坐坦自然村108号的仙居县中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西面为农田,其他几面均为其他厂房。2.你单位主要生产珍珠棉,主要原辅料是聚乙烯、母料等,为新料;生产工艺为:母料、低密度聚乙烯-发泡挤出-冷却成型-复合-切割收卷-包装入库。3.现场有珍珠棉发泡生产线1条,复合裁剪生产线3条,均有工人正在生产,楼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4.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验收等相关材料。调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2月已经投入生产,但应当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5年1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进行裁量计算,罚款额度为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壹拾元整(20910元),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壹拾元整(2091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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