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7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XX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环保设备拆卸安装作业承包给仙居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存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问题,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毕。 以案说法: 仙居县XX工艺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仙居县XX工艺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XX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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