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268w/2025-125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公(交)告字[2025]第 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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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公(交)告字[2025]第 013 号
驾驶人吴*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忠,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0******4,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于2025年01月15日07时3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8A7X2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仙居县322省道新桥村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570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吴*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吴*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收缴浙G6RR23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驾驶证记分12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42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收缴浙G6RR23号牌。 因吴*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吴*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吴*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或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25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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