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仙公(交)告字[2025]第 010 号 驾驶人陈*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1******0,驾驶证发证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25年01月05日18时4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DH7376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响石山路与建设西路交叉口 ,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10)违法行为,被公安电子监控设备拍摄。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陈*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陈*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驾驶证作出记分6分。陈*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因陈*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陈*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26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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