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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疏散通道标志不明,安全生产隐患难逃


发布日期:2025-03-19 11:07 访问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楼抛光车间、3楼包装车间设置的疏散通道标志标线不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企业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XX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本案中,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方XX进行处罚。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严格要求,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防止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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