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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2415/2025-125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5-03-17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张网捕鸟?小心违法!


发布日期: 2025-03-17 16:04 访问次数:

春暖花开,又到了候鸟迁徙的季节。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动起了歪心思,在田间地头、山林树梢张网捕鸟,严重威胁鸟类生存,破坏生态环境。

你知道吗?张网捕鸟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鸟类,人人有责!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不捕、不食、不买、不卖野生鸟类, 从源头上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保护鸟类,从你我做起!




来源:萧山法治 南浔普法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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