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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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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安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线上巡查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于2024年10月16日至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受浙江交***有限公司委托为浙江交***有限公司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2408806Q051G),搅拌废气(DA001、DA002)排放口颗粒物采样存在如下问题:1.故意在颗粒物样品中加灰尘改变样品性质;2.擅自通过仪器修改工况体积、平均流速、总采时、采样时间等数据;3.明知生产设备停止生产的状态下仍进行采样;4.擅自改变采样方法,使用固定流量方式替换等速采样方式采集样品;5.未采集全程序空白;6.采样时一名采样人员经常离开采样现场,且出现两名采样人员同时离开采样现场的情况。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现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进行裁量计算,罚款额度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并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元(18000元)。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2025〕1号》并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5年1月8日送达,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仙罚告〔2025〕1号》后,于2025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合同解除协议》,说明你单位未收到浙江交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检测费用,申请免掉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我局对以上的说明予以认可。根据你单位于2025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合同解除协议》,检测费用不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单位截至目前未取得款项且合同已经解除,对违法所得部分不再没收,在进行集体审议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帐号:120705110904900096130130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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