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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仙罚〔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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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仙居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平台发现线索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东侧围墙内的厂区过道旁露天堆放有大量油漆桶、稀释剂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无防雨、防漏、防渗等措施,存在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裁量计算,在进行集体审议后,鉴于你单位未因本次违法行为获利,故不对你单位进行“没收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账号:1**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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