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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268w/2025-007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1-27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关于朱建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1-27 访问次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公(交)告[2025]   002 

 

驾驶人朱建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建明,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07****1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建明2024年11月18日23时0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S215T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响石山路南兴园前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10392);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朱建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朱建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朱建明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朱建明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朱建明的驾驶证作出记分1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朱建明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50元的处罚,记1分。

朱建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朱建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朱建明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0126日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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