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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入伍注销办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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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入伍注销办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88条—第90条【浙公通字〔2020〕5号】 (二)《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350号】 四、受理机构 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 五、决定机构 户籍地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一)应征入伍 (二)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军人 (三)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居民户口薄 (二)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部队招录任命材料。 十、申请接收 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十一、申报义务人 本人、户主或近亲属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三、注意事项 1、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军士)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2、因入伍被注销户口,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服现役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名单等证据证明,依职权注销服现役人员的户口。 十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七、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八、结果送达 现场及时送达 十九、咨询途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信息来源: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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