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 > 县财政局 > 工作信息 > 政务信息
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53N/2024-1306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9-06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仙居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06 访问次数:

政策原文.jpg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以下简称“《7号实施意见》”)于2023年12月20日出台,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以下简称“原处罚裁量权”)同时废止。原处罚裁量权适用于“本省各级财政机关”,但7号实施意见仅适用浙江省财政厅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为规范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制度空档期,特制定《仙居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

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

4.《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台财法发〔2024〕1号)

、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和文件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号实施意见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修订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了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二)新增本县财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的情形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合规工作要求,结合《仙居县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仙财法〔2022〕4号),采购类序号27和28中新增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裁量基准作规定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本次制定分大类(会计类、政府采购类、资金类),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总数111项(会计类31项、政府采购类58项、资金类22项),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四、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仙居县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关键词解释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六、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仙居县财政局

解读人:吴长松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方式:0576-87772463






信息来源: 爱仙居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