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近日结合我县实际,在继续实施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053元; 2.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643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4.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将原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70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 5.对低保家庭中0-1周岁新生儿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贴30元。 以上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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