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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53N/2024-13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9-19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如何办理?在“浙里办”!

发布日期:2024-09-19 访问次数:

刘女士离职后,成为了一名自由撰稿人,但她想持续缴纳社保,咨询后得知,在“浙里办”就能直接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特别方便!

像刘女士这样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那要如何办理参保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参保指南

一、适用对象

(一)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统筹地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

(二)统筹地无雇工的劳动年龄段内个体工商户。

(三)劳动年龄段内,非统筹区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统筹地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参保的劳动年龄段内其他人员。

二、适用场景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适用。

三、操作流程

点击下方,可直接办理。

  •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点击进入

阅读用户须知,并选择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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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取件方式并进行信息确认后,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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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异地(非本地户籍)参加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时需先做灵活就业登记。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信息来源: 浙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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