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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落户”申请


发布日期:2024-08-05 09:50 访问次数:

2023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推动落户更方便、办理更便捷、保障更有力和劳动力要素流动更畅通,为户籍制度改革打造“浙江样板”。一起来“浙里办”看看“人才引进落户”怎么办理吧!


操作攻略

1、情形选择

进入“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人才类型、迁移范围、落户类型、随迁情况等情形。

2、在线填表及上传材料

根据提示进行信息填写及材料上传。

3、取件方式及信息确认

选择取件方式并进行信息二次确认后,提交即可。

温馨提示:请在收到办结通知后,前往迁入地派出所确认户口登记信息,并领取居民户口簿(通知之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的,视作放弃申请,需重新申报)。


相关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投靠落户条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本省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与当地合并计算。推行居住年限设区市范围内互认,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信息来源: 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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