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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057D/2024-1304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2024年仙居县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8-30 访问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3号)、《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台州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台交〔2024〕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和使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资金来源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3号)中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68.03万元)中列支补助资金。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0号)中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0%加快出租车电动化部分)全部结余资金共68.03万元。

二、补助范围、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仙居县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

2.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的新车(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且非二手车),并且已取得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用途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3.车辆为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

申请人为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每辆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3万元/车补助(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

(三)补助要求。

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资金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真实性。如2024年安排的资金不能满足全部已申请车辆,则按照先申请先补助原则执行,同一日申请的则按照行驶证登记时间先后进行补助。如2025年继续出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方案的,应当将已申请而未能享受补助资金的车辆列入优先补助对象。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1月2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格,不予补助。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于有效申请期限内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仙居县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3.经营主体身份证或企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补助条件标准的有效证明。

托管的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附委托书),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补助发放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办理。

全县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本方案规定,将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购车补助政策告知所属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的实际所有人,鼓励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县交通运输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县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算补助金额并安排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以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为单位发放,企业负责将其托管的个体经营者享受的补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其他规定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享受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

本方案自2024年9月8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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