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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405400961/2024-13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8-29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政策问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9 访问次数: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具体可详见《通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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