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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3603609X2/2024-13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8-12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以案普法(25)丨某第三方企业未按国家标准提供生态环境服务,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4-08-12 访问次数: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一、案情回顾

2024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抽查发现车牌号为“浙JK**1G”和“浙J10**6”的车辆检测数据中出现“发动机转速数据保持高恒值”,该情况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不符,而这两辆车的检测单位均为台州某车辆检测中心。随即,执法人员至该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上述涉案车辆的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监控,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发现该检测中心在进行车辆环保检测服务时未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中自由加速法的测量规定,即“1秒内将油门踏板踩到底,使发动机达到额定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至少等待10秒,重复进行三次”,而是图一时省事全程未松开油门踏板。

该检测中心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开展环保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裁量因子进行计算,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车辆检测中心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柯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以案普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四、温馨提示

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省事擅自变更要求,更不能在提供服务中弄虚作假,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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