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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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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住房困难的城乡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仙居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金融、住房公积金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全县居民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其中农业人口实行分地域、分批次逐步放开政策, 具体见每年县政府公布的《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仙居县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宅基地审批建房和福利性分房。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日时间不满五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县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在本县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且无刑事犯罪记录; 2.在本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仙居县范围内无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满18周岁的居民、服现役义务军人、户籍已迁出本县的在校大中专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家庭成员,但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 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的总和认定。 (一)私有房屋(应当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但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提供经乡镇街道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的情况下,所转让房产可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二)农村批地建房(指在农村批地建房的住房面积,仅有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占地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三)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住房; (四)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夫妻离婚前,原家庭房产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5年内视同双方均拥有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现有房产;原家庭房产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无房一方可视为无家庭现有房产。未满30周岁未婚子女不管有未分户,其个人拥有的房产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现有房产。 第七条 拥有汽车(不包括营运车辆)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县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信息情况证明。 (二)城镇新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婚姻状况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信息情况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5.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信息情况证明。 6.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和承诺书。 第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人员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新就业人员在如实填写《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将材料提供给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将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名单,提供给国土、公安部门,分别审查房产、车辆情况。县建设局根据国土、公安部门的反馈结果再次核实,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二)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如实填写《仙居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后,向相应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材料。 申请人如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工作单位同事、街道干部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非家庭成员的,还应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调查小组提出核查意见后,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初审结论和建议),对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名义,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村)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把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建设局审核。上述程序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由街道核对无误后,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公章。 3.县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对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汇总名单提供给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盖章后,反馈给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根据反馈结果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完备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内完成。 4.县民政部门收到县建设局转送的对申请人家庭房产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对意见,出具核对报告,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材料反馈县建设局。 5.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房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相关媒体和县建设局信息网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局申诉。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根据《仙居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仙人才领〔2015〕3号)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实施配租。家庭人数1人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2人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家庭人数3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高层住宅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此先后次序轮候配租,前一类人员配租完成,才能配租下一类人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结合项目成本租金和居民住房消费水平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制订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一般每3年调整1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可以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合同期满审核制度。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街道(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房产及车辆等变动情况。 街道(乡镇)应当在接受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对获保障家庭申报情况及其保障条件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规划部门。 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经街道(乡镇)核实的申报情况起15日内,会同国土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房产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及申报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规划部门转送的申报材料起1 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完成对获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申报材料送回建设规划部门。 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得到民政部门的审核结果起15日内,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完成对获保障家庭保障条件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任一方拥有2处(少于36平方的不算)以上住房或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大于48平方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规划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扶持、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参照《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信息来源: 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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