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已经县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仙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体系,加快推进 我县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迁改工作,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仙居县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的征地、迁改等 工作。交通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工程”。 一、工程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坟墓迁移等工作由 相关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落实;工程涉及土地报 批、林地报批、粮食功能区调整等工作,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 二、工程所需各项报批及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统一安排 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 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无明确补偿标准的其他建 (构) 筑物、青苗等可按第三方 评估价执行。 三、土地征收后, 因土地征收及其他纠纷影响工程进度的由 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协调解决。 四、房屋征收和拆除范围以土地征收红线或道路设计红线为准,房屋部分在红线内、部分在红线外的,原则上整体拆除,要 求部分保留的,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结构安全和道路通行安 全情况决定。 五、工程涉及需要迁改的通讯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测量标志点和地下管道、桥梁、涵洞、水闸等设施, 由该设施的管 理单位或设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 负责,涉及政策处理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迁移单位做好协 助工作。 管线迁改按 “共建共享、原拆原建”的原则,对迁改管线按 照原有标准进行设计,迁改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应的管线单 位商定,竣工验收后,委托第三方对竣工资料进行审计, 由项目业主按照审计结果及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若提高管线及其他设施 迁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单位负责。 公路控制区内,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设立的非公路设 施由设立单位无条件迁移;设立过程中与交通管理部门有相关协 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工程涉及需要迁改的电力管线参照《浙江省公路项目与 架空输电线路毗邻或交叉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2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 因主体工程施工,造成当地原有道路、水沟、水渠等中断,需要同步改造的,原则上按原标准同步实施,相关费用纳入 项目预算,涉及用地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 占用耕地 的需按照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的按 照新建项目处理。 八、对房前屋后的生活设施,在工程施工中受到损坏的, 由 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 九、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批,并承担相应费用,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政策处理。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租费原则上参照 当地的市场租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协商,工程竣工验收前由 施工单位恢复其原有生产条件并归还出租方。 十、各乡镇(街道)征迁工作经费按本县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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