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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4-119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5-17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本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1-2024-0006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仙政办发〔2024〕18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7 15:09:2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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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已经县政府常 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


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体系,加快推进 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迁改工作,根据国家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适用于仙居县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的征地、迁改等 作。交通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工程”。

一、程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坟墓迁移等工作由 关乡镇(街道)或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落实;工程涉及土地报 批、林地报批、粮食功能区调整等工作,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

二、程所需各项报批及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统一安排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全县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无明确补偿标准的其他建 (构) 筑物、青苗等可按第三 评估价执行

三、土地征收后 因土地征收及其他纠纷影响工程进度的由 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协调解决

、房屋征收和拆除范围以土地征收红线或道路设计红线为,房屋部分在红线内、部分在红线外的,原则上整体拆除,要 求部分保留的,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结构安全和道路通行 全情况决定。

五、工程涉及需要迁改的通讯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测量标志点和下管道、桥梁、涵洞、水闸等设施, 由该设施的管 位或设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 责,涉及政策处理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迁移单位做好协 工作。

管线迁 “共建共享、原拆原建”的原则,对迁改管线按 照原标准进行设计,迁改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应的管线单 位商定,竣工验收后,委托第三方对竣工资料进行审计, 由项目业主照审计结果及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若提高管线及其他设施 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单位负责。

控制区内,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设立的非公路设 设立单位无条件迁移;设立过程中与交通管理部门有相关协 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工程涉及需要迁改的电力管线参照《浙江省公路项目 架空输电线路毗邻或交叉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2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因主体工程施工,造成当地原有道路、水沟、水渠等中断,需要同步改造的,原则上按原标准同步实施,相关费用纳 项目预算,涉及用地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处理, 占用耕地 按照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的按 新建项目处理。

对房前屋后的生活设施,在工程施工中受到损坏的,  单位负责修复,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

九、时用地由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批,并承担相应费用,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政策处理。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租费原则上参照 地的市场租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协商,工程竣工验收前由 单位恢复其原有生产条件并归还出租方。

十、各(街道)征迁工作经费按本县统一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居县交通工程项目政策处理实施办法.pdf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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