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关于适度放宽全市城乡低保边缘认定标准的通知》(台民〔2022〕4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县低保边缘认定标准由1.5倍低保标准放宽到2倍,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9月起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10元/月·人,自2024年1月1号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月·人。现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调整为2010元/月/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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